(2017)渝0112民初14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亦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亦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4602号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镇白鹤路108号负1层商业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53082098Q。法定代表人:俞尾银,职务不详。委托诉讼代理人:伍蓉,公司员工。被告:王亦杰,女,197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亦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雷春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