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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郭忠敏、黄好好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忠敏,黄好好,陈洪高,李彬彬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刑初76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忠敏,男,1984年5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黄好好(曾用名:黄益好),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陈洪高,男,1987年10月1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彬彬,女,1989年12月21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苍南县。因本案于2016年12月14日被取保候审。苍南县人民检察院以苍检公诉刑诉[2017]6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忠敏、黄好好、陈洪高、李彬彬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忠敏、黄好好、陈洪高、李彬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苍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中旬以来,被告人郭忠敏、黄好好、陈洪高三人经商量后一起合股创建手机QQ群,组织他人在群里以抢红包的形式赌博并从中抽取头薪牟利。其中,被告人陈洪高拉了朋友李彬彬进群,其和李彬彬合占一股,被告人郭忠敏、黄好好各占一股,由被告人郭忠敏担任群主,主要是参与抢包、维持秩序,而黄好好、陈洪高、李彬彬系群里管理员,参与日常管理,负责群里发奖励包。三日后,被告人陈洪高、李彬彬退出赌博群。被告人郭忠敏、黄好好二人继续经营七日后,解散该QQ赌博群。期间,该QQ赌博群共经营十日,每天赌客20人至60人不等,共抽取头薪人民币16737元。其中,被告人陈洪高和李彬彬参与经营赌博群三日,共抽取头薪人民币8319元,其共分得2773元。案发后,被告人郭忠敏、黄好好家属已代为退出赃款共计14000元。2016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彬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另查明:郭忠敏、黄好好的违法所得共计13964元(该款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洪高、李彬彬向本院退缴违法所得共计2773元。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1、郭某、陈某2、林某、许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清单,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忠敏、黄好好、陈洪高、李彬彬结伙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郭忠敏、黄好好、陈洪高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被告人李彬彬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系自首。同时,各被告人均系初犯,且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均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郭忠敏、黄好好、陈洪高、李彬彬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自觉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组织的管理教育。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郭忠敏、黄好好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对陈洪高判处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对李彬彬判处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和本案案情,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郭忠敏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二、被告人黄好好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三、被告人陈洪高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四、被告人李彬彬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四被告的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被告人郭忠敏、黄好好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964元,暂扣于本院的被告人陈洪高、李彬彬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773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六、暂扣于苍南县公安局的被告人郭忠敏作案工具黑色苹果牌手机一只,被告人陈洪高作案工具白色VIVO手机一只,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周科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丁良波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