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郜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国红,黄辉,胡验飞,郜华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354号申请人郜国红,女,198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申请人黄辉,男,1983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市。被申请人胡验飞,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被告申请人郜华林,男,195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郜国红、黄辉与被申请人胡验飞、郜华林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人郜国红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二被申请人所有的恒达918号船舶一艘。本院认为,申请人郜国红、黄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胡验飞、郜华林所有的恒达918号船舶一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