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5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614朱翠红与孙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翠红,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5执614号申请执行人朱翠红,女,1975年4月17日生,汉族,住建湖县。被执行人孙涛,男,1973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建湖县。申请执行人朱翠红与被执行人孙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023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孙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朱翠红支付借款3万及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11月24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其他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建民初字第02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潘明宏审判员 花晓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