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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2执80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义文与被执行人邹树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义文,邹树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2执80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义文,男,生于1961年12月12日,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金虾路***号。被执行人:邹树忠,男,生于1968年11月19日,汉族,住深圳市盐田区大海沙万科东海岸110幢901申请执行人刘义文与被执行人邹树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做出的(2017)鄂0802民初1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但邹树忠至今未履行支付刘义文借款300万元、64.4720万元利息及10万元律师代理费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邹树忠在位于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内环路万科东海岸社区(二区)A段19#楼(海逸居78号)105有房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该房产进行查封,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邹树忠名下位于深圳市盐田区大梅沙内环路万科东海岸社区(二区)A段19#楼(海逸居78号)105商品房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邹树忠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邹树忠不得转移、转移、隐匿、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送被查封的房产,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上述房产查封期限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年;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 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叶懿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