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叶铭洪、曾祥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铭洪,曾祥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铭洪,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祥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叶铭洪因与被上诉人曾祥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7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叶铭洪上诉称,叶铭洪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叶铭洪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叶铭洪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根据上述规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叶铭洪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四会市,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叶铭洪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美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