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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叶铭洪、曾祥杰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铭洪,曾祥杰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0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铭洪,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祥杰,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诉人叶铭洪因与被上诉人曾祥杰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70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叶铭洪上诉称,叶铭洪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叶铭洪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民事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不当得利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被告的叶铭洪住所地在佛山市南海区,根据上述规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叶铭洪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四会市,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其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叶铭洪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彭进海审判员  侯旭东审判员  杨卫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美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