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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81执4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纪成福、纪冰凝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成福,纪冰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81执481号申请执行人纪成福,男,193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长治市。申请执行人纪冰凝,女,1988年9月15日生,汉族,住长治市。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浡代表人赵春菊,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纪成福、纪冰凝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双方已经自行解决完毕,现申请执行人纪成福、纪冰凝申请撤销(2017)晋0581执481号执行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7)晋0581执481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田红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