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执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四平与李君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四平,郭威,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6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四平,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郭威,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李君,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湘0112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四平与被执行人郭威、李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郭威、李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魏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