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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执6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李四平与李君等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四平,郭威,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2执6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四平,男,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郭威,男,197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李君,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6)湘0112民初18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四平与被执行人郭威、李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郭威、李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浩滨审 判 员  贺 靖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魏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