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三台县喜洋洋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与三台县人民政府、三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法行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台县喜洋洋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三台县人民政府,三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川07行初10号 原告:三台县喜洋洋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三台县喜洋洋时代广场内。 诉讼代表人:刘明清,该业主委员会主任。 诉讼代表人:刘文宪,该业主委员会委员。 被告:三台县人民政府,住所地:三台县北坝镇梓州干道16号。 法定代表人:吴明禹,县长。 委托代理人:唐加贵,三台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高大勇,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三台县新西街8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陈安茂,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丽蓉,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何良燕,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三台县喜洋洋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三台县人民政府、三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法行政一案,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4日和2017年7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三台县喜洋洋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代表人刘明清和刘文宪,被告三台县人民政府的工作人员唐加贵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大勇,被告三台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工作人员蒋丽蓉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良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三台县喜洋洋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的诉讼请求是“依法判决确认被告侵占原告十亩绿化用地设立停车场的行政行为违法”。但三台县喜洋洋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并不是物业权利人,它只能受委托参加诉讼。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的规定,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具有对外代表全体业主、对内具体实施与物业管理有关行为的职能。经审查,原告三台县喜洋洋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既没有向本院提交三台县喜洋洋时代广场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授权,也没有提交获得大多数业主的委托凭证。为此,原告三台县喜洋洋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不符合《中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三台县喜洋洋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不具有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三台县喜洋洋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原告三台县喜洋洋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已缴纳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姬小兵 审判员 向 茜 审判员 严皓月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陈 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