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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6执3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4

案件名称

3011董永涛与黄卫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永涛,黄卫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6执3011号申请执行人:董永涛,男,1969年9月13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委托代理人史谨睿,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黄卫党,男,1960年4月1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申请执行人董永涛与被执行人黄卫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申请执行人董永涛同时又是本院(2016)苏0706执456号案件(下称456号案)的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为于兴平、借款人民币本金60万元),本案被执行人黄卫党于2017年2月6日与于兴平达成协议:约定由黄卫党向于兴平付款51050元,用以冲抵董永涛在456号案所欠于兴平同等数额的债务;协议达成后,黄卫党于当天向于兴平履行了约定的付款义务,并将协议书提交一份给456号案的承办法官;于兴平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出具书面证明,认可收到黄卫党51050元、并冲抵456号案中董永涛所欠执行标的51050元等事实。有鉴于此,申请执行人遂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黄卫党向于兴平付款51050元后,于兴平并自认可以冲抵董永涛所欠于兴平同等数额的债务,本案中被执行人黄卫党所欠申请执行人董永涛的债务即告消灭;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苏0706民初3871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兵审 判 员 陈 兵代理审判员 董 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潘俊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