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5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尚志市天通汽车农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郭清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市天通汽车农机有限公司,郭清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5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天通汽车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武建涛,经理。被执行人郭清文,男,1951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尚志市天通汽车农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清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主动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2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司宪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