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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2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原告程远才与被告邓曾魁、张妍妍、叶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远才,邓曾魁,张妍妍,叶胜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民初2153号原告:程远才,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胡存飞,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曾魁,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张妍妍,女,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叶胜海,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程远才诉被告邓曾魁、张妍妍、叶胜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胡存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曾魁、张妍妍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程远才诉称:2016年5月18日,邓曾魁、张妍妍通过叶胜海担保向其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三被告仅偿还3.7万元,余款2.3万元经多次催讨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本院,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3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之日止,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及律师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邓曾魁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张妍妍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法庭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叶胜海辩称:担保属实,如果被告1、2真的没有钱还,能不能和原告商量分批还款,前面的3.7万元也是其还的。经审理查明:邓曾魁与张妍妍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11月1日在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结婚证丢失,双方于2016年3月8日在广德县民政局领取了新的结婚证。2016年5月18日,被告邓曾魁、张妍妍因资金周转需向程远才借款6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约定到期未还,并承担债权人实现本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叶胜海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后三被告陆续支付了37000元。余款23000元未支付,程远才为实现债权,与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聘请该所律师提起诉讼,并支付律师费1500元。上述事实,由程远才提供的借据及结婚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被告之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邓曾魁、张妍妍未及时偿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程远才要求邓曾魁、张妍妍归还借款2.3万元及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借据中已注明债务人要承担债权人实现本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程远才要求邓曾魁、张妍妍承担诉讼费及律师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叶胜海为该笔借款及借款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叶胜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曾魁、张妍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程远才借款2.3元及利息(自2017年6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被告邓曾魁、张妍妍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程远才律师费1500元。三、被告叶胜海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被告邓曾魁、张妍妍、叶胜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程德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彭梦虹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