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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胡发前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胡发前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022刑初58号公诉机关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害人何某,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从事水电承包,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告人胡发前,男,196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公司总经理,安徽省歙县人,住安徽省歙县。被告人胡发前因犯诈骗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现羁押于休宁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黄波,安徽齐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休宁县人民检察院以休检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发前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8月7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何某、被告人胡发前及辩护人黄波、证人舒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被告人胡发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未实际承揽工程情况下,以谎称将工程承包给他人并收取工程保证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人民币30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发前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系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辩解:前面收的工程保证金15万元,已还了2万,剩余13万其与何某协商是转借的,后面的17万是借款。其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观点:1.本案被害人在胡发前有13万元没有归还的情况下仍然借钱给胡发前,不合常理。2.胡发前不是一个有资质的建筑商,其介绍工程给别人做从中收点好处,虽非法但现实中存在。3.本案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后续17万元是工程保证金。15万元保证金归还2万元后,剩下13万元,被告人供述是转借是可信的,否则被害人怎么会一而再再而三给他打钱。指控犯诈骗罪证据不足,请法庭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份,胡发前在未承揽休宁县香樟雅苑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的情况下,向何某、舒某谎称已承揽且打算将该工程承包给二人,带二人去看工地并参观办公室,骗取二人交付工程保证金。后经二人追要,胡发前于案发前返还了何某被骗15万元中的2万元,并全额返还了舒某被骗款项。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歙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证明胡发前的身份情况。2.证人李某、胡某提供的营业执照:证明黄山市四方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德鑫制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经营范围。3.休宁县香樟雅苑项目施工合同、情况说明,广华松萝园翠园三期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补充协议及情况说明;歙县丰润千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歙县城乡规划局关于《歙县新安宾馆改建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的批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质量保证书及情况说明:证明胡发前及凌某实业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未承揽休宁县香樟雅苑等工程。4.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条、安徽休宁农村商业银行东临溪支行进账单,胡发前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证明何某与胡发前经济往来情况以及胡发前该帐户余额。5.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1刑初130号判决书、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0刑终69号刑事裁定书:证明了胡���前前科情况。6.证人王某、方某、汪某、梅某的证言:证明胡发前及凌某实业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未承揽休宁县香樟雅苑等工程。7.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胡发前是四方彩印公司和黄山凌某装潢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8.证人胡某的证言:证明其在德鑫制衣有限公司负责管理,2013年3月开始租用四方彩印包装厂的厂房。9.证人舒某、蒋某1的证言:舒某证明胡发前以在休宁香樟雅苑有水电安装工程可介绍给其和何某为由,收取二人保证金,带二人看过施工现场,当其问及开工时间,胡发前以工程图纸没弄好、招商引资的合同还没签好来搪塞,直到工地开工以后,其到现场去问了才知被骗,其要回本人保证金。蒋某1印证了被害人何某、舒某被骗的经过。10.被害人何某的陈述:证明胡发前以在休宁香樟雅苑有水电安装工程可介绍给其和舒某为由收取二人保证金。胡发前带其与舒某去工地并到了一间挂有施工效果图、设施齐全的办公室,说是他的办公室,还介绍自己有一家纸箱厂、一家制衣厂,其信以为真,交给胡发前15万元。其之后被胡发前同样以介绍工程的名义,骗去17万元。11.被告人胡发前的供述与辩解:供述因其经营的四方彩印公司周转困难,在未承包工程情况下,谎称将工程承包给何某、舒某,从二人处骗取保证金用于周转。辩解其欠何某款项均为借款。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诈骗证据不足的辩护观点,本院综合评判如下:一、关于起诉书指控胡发前未承揽休宁县香樟雅苑工程的水电安装工程,以收取工程保证金进行诈骗13万元的事实,有工程发包方及承包方出具的说明、证言及工程协议等证实胡发前及凌某实业有限公司未实际承揽相关工程;有被害人何某与舒某的陈述、证人蒋某1的证言证实胡发前谎称承揽工程向他人收取工程保证金的诈骗手段及金额,且有歙县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胡发前以相同手段在之后继续向他人行骗;有胡发前部分供述证实其以工程承包给何某、舒某为由收取二人保证金,证据合法有效,且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二、关于起诉书指控胡发前在未实际承揽屯溪沃某超市等地水电安装工程情况下,向何某谎称已承揽且打算将上述工程承包给何某,骗取何某工程保证金17万元。现有证据虽能证明胡发前并未承包到以上工程,也能证明何某确实有转款到胡发前帐户,但对款项的性质被害人、被告人各执一词;被害人对其被骗13万元后,又在短短半个月内转款17万元给胡发前作为多个工程保证金不能作出合理性解释,且无法说清每个工程所需要的保证金数额,指控被告人诈骗的证���不足。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发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观点不予采信。被告人胡发前系在原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退赃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发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原犯诈骗���,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之内。即自2016年2月26日起至2026年2月2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予以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胡发前返还被害人何某经济损失十三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章蕴璐审 判 员  陈丽秀人民陪审员  贾维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余志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条: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七十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