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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8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奎军与许瀚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奎军,许瀚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8执141号申请执行人:陈奎军,男,1987年9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被执行人:许瀚之,女,1970年9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28民初906号民事调解陈奎军与许瀚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许瀚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阔审判员 李四新审判员 舒 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姚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