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6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文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6138号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望江东路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830827691。法定代表人:朱彦,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倩,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自强,安徽世纪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华,女,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蔡其云,男,195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职业医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文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陈文华庭外达成和解,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外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玥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沈 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