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司救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宋忠明决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司 法 救 助 决 定 书(2017)浙1081司救执2号申请人:宋忠明,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法定代理人:陈某,女,195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人,住温岭市。申请人宋忠明以其家庭困难为由,向本院及市政法委申请司法救助。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并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宋忠明申请司法救助称,其与江云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致其一级伤残并构成完全护理依赖。该交通事故经本院(2016)浙1081民初645号、(2016)浙1081民初4786号民事判决确认江云明应支付其赔偿款484767.73元,而被执行人江云明目前无能力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特申请司法救助。本院司法救助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忠明向本院申请司法救助所称事实属实,江云明在已支付20万元赔偿款后,目前无能力支付剩余款项,也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有救助申请书、救助申请人身份证明、本院《关于对宋忠明进行司法救助的情况说明》、温岭市新河镇硐天南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本院(2016)浙1081民初645号、(2016)浙1081民初4786号民事判决书为证,符合司法救助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决定如下:给予申请人宋忠明60000元司法救助金。本决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决定。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