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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82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某申请被执行人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常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82执350号申请人李某,男,住所地常宁市松柏镇被执行人徐某,男,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申请人李某申请被执行人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82民初93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0482民初93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小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福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