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小洁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东,刘小洁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民初791号原告: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所在地为延吉市朝阳街道迎春街。法定代表人:陈立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宾,男,1962年4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经理,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有铭,男,1964年1月24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现住延吉市朝阳街组。被告:刘东,男,1980年02月02日生,满族,住公园街。被告:刘小洁(曾用名刘丽娜),女,1983年9月5日生,满族,住公园街园法社区瑞升商住楼101室。原告延吉市嘉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园物业)与被告刘东、刘小洁之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嘉园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树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东、刘小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嘉园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6333元、违约金1388.65元,共计37721.65元。事实与理由:嘉园物业自2012年12月29日开始对瑞升商住小区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服务,该小区101室房主刘东没有按照业主《管理规约》及《瑞升商住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之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物业服务费、电梯费,损害了嘉园物业的利益,现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嘉园物业的利益,追缴该业主的各项欠费即2015年的物业费36333元、违约金1388.65元(按日万分之2.1的标准计算),合计37721.65元。刘东、刘小洁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嘉园物业于2007年5月29日依法成立,公司营业范围为物业管理。2014年1月1日.嘉园物业与延吉市瑞升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嘉园物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向延吉市瑞升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门市房物业费为每月1.6元/平方米,逾期按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刘东、刘小洁所购买的房屋位于延吉市瑞升商住楼101室(预测建筑面积为1892.64平方米),刘东、刘小洁尚欠自2015年的4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止的物业费36338.69元(1.6元/平方米×1892.64平方米×12个月)。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瑞升小区物业服务委托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催费通知书及原告的陈述。本院认为,嘉园物业依法成立,经有关行政审批部门的批准办理了物业服务相关手续,故该公司具有物业服务管理和根据规定标准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的合法资质。嘉园物业与延吉市瑞升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协议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故该合同合法有效,对瑞升小区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嘉园物业为瑞升小区提供了相关的物业服务,刘东、刘小洁直接或者间接地受益,因此对嘉园物业要求刘东、刘小洁支付拖欠的物业费36338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嘉园物业要求刘东、刘小洁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刘东、刘小洁作为瑞升小区的业主,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刘东、刘小洁接受服务后,未按约定时间交纳物业费,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确认自2015年度物业服务期届满之日即2016年4月1日起至全部缴纳物业费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二点一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如被告刘东、刘小洁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3元,公告费600元,共计134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东、刘小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崔海兰审判员 许 玲审判员 金 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雨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