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1民初1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1民初1334号原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建设东路铁道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00791916639F。法定代表人:麻光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延安路中段富地国际中心1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672878254J。负责人:朱振洲。原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焦作市骏马物流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千 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范玉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