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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7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国康申请执行陈友杰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国康,陈友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827执179号申请执行人陈国康,男,生于1971年10月8日,住四川省宝兴县。被执行人陈友杰,男,生于1973年4月10日,住四川省宝兴县.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效力的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827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即陈国康申请执行陈友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1827民初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或有新情况,经本院查实或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实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重新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辛安文执行员  王 曦执行员  樊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汪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