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执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10
案件名称
宁夏第五建筑公司与宁夏涝河桥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第五建筑公司,宁夏涝河桥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02执2214号申请执行人宁夏第五建筑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怀远路223号;法定代表人徐波,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涝河桥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郭家桥清真牛羊肉生产加工基地;法定代表人:周学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宁0302民初34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工程款2331558元和违约金353155.8元,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4526元和执行费2939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涝河桥清真肉食品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马学升审判员毛继保代理审判员张远二○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孙海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