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执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于均、于瑞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均,于瑞霞,湖北大道投资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674号申请执行人于均,男,196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于瑞霞,女,199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于均之女。被执行人湖北大道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原名襄樊市大道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道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技术开发区上海路3号。法定代表人刘智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均、于瑞霞与被执行人大道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民申180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大道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道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4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忠军代理审判员 刘永会代理审判员 刘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周雁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