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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4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刘均福与诸城市紫阳陶瓷有限公司、蒋见红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均福,诸城市紫阳陶瓷有限公司,蒋见红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4342号原告:刘均福,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国,山东同和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诸城市紫阳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龙都街道西吕标村。被告:蒋见红,男,成年,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均福诉被告诸城市紫阳陶瓷有限公司、蒋见红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根据原告刘均福提供的被告蒋见红的住址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原告刘均福明确表示不补充材料确定被告蒋见红的住址,且原告刘均福明确表示不交纳公告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均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曲金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于荣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