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28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方x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x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28刑初55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x,男,1982年8月19日出生于辽宁省大连市,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2016年4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4月28日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7日再次被汤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汤原县公安局执行。汤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汤检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妙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汤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18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方x驾驶黑D719**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汤原县哈肇路由西向东向佳木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哈肇路366KM+150M处时,将其前方的行人被害人李x(男,82岁)撞倒,致李x死亡。经法医鉴定:李x符合生前因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x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无责任。被告人方x于2016年4月1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以有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等;证人证言,被告人方x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为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以被告人方x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请惩处。被告人方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方x驾驶黑D719**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汤原县哈肇路由西向东向佳木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哈肇路366KM+150M处时,将其前方的行人被害人李x(男,82岁)撞倒,致李x死亡。经法医鉴定:李x符合生前因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x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李x无责任。被告人方x于2016年4月18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又查明,被告人方x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13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方x犯罪时已达到法定年龄,无前科劣迹,现实表现一般。2.到、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方x于案发后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的到来。结合受案登记表及方x的供述,可以认定方x案发后主动报案,有自首情节。3.被害人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表证实,被害人李x,案发时82岁。4.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肇事车辆架子号、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方x有有效机动车驾驶证,肇事时所驾驶的车辆为方x所有。5.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肇事车辆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留。6.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方x赔偿被害人亲属135000元,双方达成和解。7.证人郭xx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8日早上1点多,我上了方x的车,后来又接了一个人,我叫那人天顺大哥,然后我们继续往佳木斯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去往胜利岔道西边的桥的西边一个地方时,我就听天顺大哥喊了一声,然后突然感觉有一个黑影过来了,然后我就听见咣的一声,风挡就碎了,完了驾驶员将车停下,我们三人就都下车了,我没到那人跟前,我用手电去道两侧指挥过往车辆,保护现场,驾驶员打电话报警,他拨打的110。我看见黑影过来是道南过来的,往北去。我不知道这个人身体的什么部位与车接触的。我就知道,瞬间风挡玻璃就碎了。撞上行人前我没注意有会车,我挺注意这事儿,因为我要考驾照。当时车速挺慢的,我当时真注意了车速表,一开始的时候是60左右。当时我坐的车开的是近光灯。我当时坐在车的中间位置。肇事的时间大约是1点30分到1点40分左右。8.证人孙xx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18日早上1点17、18分左右,我坐方x开的车上佳木斯拉菜去,我上车时车上已经有一个女的了。我们三个一起走的,是方x开的车。我们当时走的哈肇路,往佳木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到黑金河桥,就是胜利岔道西边桥那,对面来台大货车,灯照得挺亮的,我坐的这台车打近光灯了。当我坐的这台车马上要上桥了,这时我看见在道上有个行人,我就喊了一声,这个行人就撞到车上了,挡风玻璃就碎了。司机就赶紧下车,我和那女的也下车了。一看那个人不动弹了,然后司机就给120打电话,又给110打电话。9.证人李xx(被害人儿子)的证言证实,李x是我父亲,昨天我不在家,家里没有人,就我父亲一个人在家,我不知道他什么时候走的。我姐李xx昨天早上六点多去我家给父亲送饭,没看见我父亲,之后我姐就去找,没找到,之后就去胜利派出所报了案。在派出所调的监控,看监控显示,是昨天半夜12点之后他自己走的。派出所的人告诉我姐说,昨天早上有一个老头被撞了,交警队出的现场,之后我外甥女来的交警队问的,确定了,我才知道我父亲出事了。10.被告人方x的供述证实,2016年4月18日1时30分许,肇事地点在哈肇路汤原县黑金河桥上。我驾驶的车车牌号为黑D719**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车主是我,车有保险,强险是平安保险公司的。肇事时车上有三个人,我是驾驶员,中间坐的是郭xx,右边是孙xx。我肇事前没喝酒。我驾驶黑D719**号福田牌轻型厢式货车沿哈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黑金河桥上时,有一台大车也沿着哈肇路由东向西行驶过来,会车时对方大灯晃着我,视线不好,我就变换远近光,当行驶至肇事地点时,有个老头横过道路,我就没看见,我车就把老头给撞倒了,撞完之后我就赶紧踩刹车向左打舵行车。我当时开车从汤原要去佳木斯佳天蔬菜批发城进菜。我车的正前方和老头的身体左侧相接触了。肇事后是原始现场,我车没动。肇事时就我车上的乘车人看见了,其他的目击证人没有。肇事前我没看见这个老头,撞的时候才看见,但已经来不及了。肇事时我车速大约60多公里/小时。肇事后是我报的警,120来后确认老头已经当场死亡了。肇事时黑天,经常有会车,视线不好。11.汤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方x负此起事故全部责任。12.汤原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证实,李有符合生前因机动车辆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13.佳木斯市泰安司法鉴定中心车辆速度鉴定、道路交通痕迹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①肇事车辆车身正前部偏左部位、前风挡玻璃于软体物(人体立姿)接触相碰撞。②肇事车辆事故初行驶速度约为74公里/小时。14.现场勘查笔录证实,2016年4月18日,肇事地点是哈肇路366KM+150M处。本院认为,被告人方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方x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且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孙化宇审判员 祁跃文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慧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