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3执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张家松、卞宜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松,卞宜娅,枝江市傅杰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3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家松,男,生于1974年7月5日,汉族,建筑工,住枝江市。被执行人:卞宜娅,女,生于1982年7月7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被执行人:枝江市傅杰酒店。住所地:枝江市问安镇问安大道。组织机构代码:L5524969-0。经营者:毛传德,男,生于1979年9月8日,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枝江市。申请执行人张家松与被执行人卞宜娅、枝江市傅杰酒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卞宜娅、枝江市傅杰酒店、毛传德暂无财产可供执行,1301967元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16)鄂0583民初130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超审判员 张 青审判员 杨 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熊春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