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233民初3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潘宗华与忠县乾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刘和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宗华,刘和乾,忠县乾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3028号原告:潘宗华,男,生于1967年1月26日,住重庆市忠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厚权,系原告姐夫,住重庆市忠县,系特别授权。被告:刘和乾,男,生于1967年5月2日,住重庆市忠县。被告:忠县乾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和乾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宗华诉被告刘和乾、乾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宗华于2017年8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和乾、乾芳农业开发有限公��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宗华撤回对被告刘和乾、乾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80元,由原告潘宗华负担。审判员  王荣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廖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