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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5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徐翠霞与吕尚明、南京市六合区从康初级农产品店社会保险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尚明,南京市六合区从康初级农产品店,徐翠霞,南京市六合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5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吕尚明,男,1962年8月4日生,汉族,临时工,住南京市六合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市六合区从康初级农产品店,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石源路新菜场。经营者:张从康,男,1967年12月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涛,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诗娟,上海市协力(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翠霞,女,1979年2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齐安,江苏宁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南京市六合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延安路78号。法定代表人:缪卫华,该中心主任。上诉人吕尚明、南京市六合区从康初级农产品店(以下简称从康农产品店)与被上诉人徐翠霞、原审第三人南京市六合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6民初2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吕尚明、从康农产品店以已与被上诉人徐翠霞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吕尚明、从康农产品店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尚明、从康农产品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南京市六合区从康初级农产品店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羊 震审判员 栗 娟审判员 李明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可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