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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02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范德福与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德福,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631号原告:范德福,男,1958年3月5日生,汉族,住莱芜市高新区。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镇歌风路6号。原告范德福与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德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0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