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02民初2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范德福与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德福,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02民初2631号原告:范德福,男,1958年3月5日生,汉族,住莱芜市高新区。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沛城镇歌风路6号。原告范德福与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德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60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