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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民终3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李雪光与滦南县东黄坨镇西黄坨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雪光,滦南县东黄坨镇西黄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民终32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雪光,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滦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滦南县东黄坨镇西黄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东黄坨镇西黄坨村。负责人:李尚和,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东文,河北唯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雪光因与被上诉人滦南县东黄坨镇西黄坨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2016)冀0224民初4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雪光与被上诉人滦南县东黄坨镇西黄坨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东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李雪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理由: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但就承包费一事,双方始终未达成一致,被上诉人对部分村民的土地承包费进行了减免,也应平等对待上诉人,一审按每亩800元判决上诉人交纳承包费不妥。滦南县东黄坨镇西黄坨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同意一审判决。滦南县东黄坨镇西黄坨村村民委员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前五年承包费36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被告李雪光承包了原告养殖小区土地0.9亩,承包费按照本村养殖小区的价格定价为800元一亩,承包期15年。2014年至今,该地块一直由被告经营,但被告认为原告在测量地块及收取费用上未公平对待,一直未交纳承包费。一审法院认为:结合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能够证明被告自2014年开始承包原告养殖小区的土地,虽未签订书面承包协议,但通过庭审中双方对口头约定的陈述,在承包期限、承包面积、承包费价格及给付方式上做出了约定,故应认定原、被告间已形成了口头土地承包协议,被告应按照约定交付承包费用。一审法院于2017年1月3日判决:被告李雪光给付原告滦南县东黄坨镇西黄坨村村民委员会2014年至2018年承包费3600元(本判决生效即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口头协议,由上诉人承包被上诉人土地0.9亩,承包期15年,承包费为每亩800元,上诉人对上述协议的内容并无异议且也实际承包经营了该土地,即应按口头协议的内容交纳承包费。上诉人以被上诉人未公平对待村民为由拒不交纳承包费,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雪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吴利民审判员李华审判员赵阳利二○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王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