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3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南江制盖有限公司与浙江长兴玖玖酿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南江制盖有限公司,浙江长兴玖玖酿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03民初995号原告:宁波市南江制盖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28145-5。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西郊姚丰工业区A3区。法定代表人:金传锦,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慧芳、张瀛芳,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长兴玖玖酿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007044659309。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画溪工业功能工我城南。法定代表人:黄素真。原告宁波市南江制盖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浙江长兴玖玖酿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慧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宁波市南江制盖有限公司以被告浙江长兴玖玖酿造有限公司未支付货款为由,诉请判令被告浙江长兴玖玖酿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1284.8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浙江长兴玖玖酿造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2015年1月份,被告向原告购买瓶盖,原告于2015年1月21日向被告开具了NO00816499的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41284.80元,该发票被告收到后已经办理了认证。之后,被告未支付原告货款。另外,2016年5月17日,被告法定代表人由韦建富变更为黄素珍,韦建富在被告持有股权36%。2016年11月7日,原告向韦建富发送短信,催讨货款41300.70元,韦建富回复本月底前一定想办法汇给原告,但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宁波增值税专用发票、浙江省长兴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认证结果清单,浙江省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短信截屏、被告公司登记情况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履行供货义务后,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41284.8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即2015年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浙江长兴玖玖酿造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市南江制盖有限公司货款41284.80元,并支付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32元,由被告浙江长兴玖玖酿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水红东人民陪审员 何凤瑛人民陪审员 吴颖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 记员 孔文静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