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65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闫增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闫增喜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6508号原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张掖市甘州区西大街恒基地产大厦。法定代表人:张学祥,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闫增喜,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住甘州。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闫增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甘肃宝隆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院退还原告176元。审判员 杨学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