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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2执恢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曾祥兰、曾祥明、曾祥华、曾祥堂、曾祥芬、熊玉林、刘君、刘帅、段菊英、曾令勇、曾令军、龙余生、龙世耿与被执行人刘梦彪等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兰,曾祥明,曾祥华,曾祥堂,曾祥芬,熊玉林,刘君,刘帅,段菊英,曾令勇,曾令军,龙余生,龙世耿,刘梦彪,唐志翠,刘梦豹,肖月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2执恢55号申请执行人曾祥兰,女,汉族,住郴州市。申请执行人曾祥明,男,汉族,住郴州市。申请执行人曾祥华,男,汉族,住郴州市。申请执行人曾祥堂,男,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申请执行人曾祥芬,女,汉族,住郴州市。申请执行人熊玉林,女,汉族,住郴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君,男,汉族,住郴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帅,男,汉族,住郴州市。申请执行人段菊英,女,住郴州市。申请执行人曾令勇,男,汉族,住资兴市。申请执行人曾令军,男,汉族,住郴州市。申请执行人龙余生,男,汉族,住郴州市。申请执行人龙世耿,男,汉族,住郴州市。被执行人刘梦彪,男,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唐志翠,女,汉族,住郴州市苏仙区。被执行人刘梦豹,男,汉族,住郴州市。被执行人肖月花,女,汉族,住郴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曾祥兰、曾祥明、曾祥华、曾祥堂、曾祥芬、熊玉林、刘君、刘帅、段菊英、曾令勇、曾令军、龙余生、龙世耿与被执行人刘梦彪、唐志翠、刘梦豹、肖月花委托代建合同纠纷一案,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文翰审判员  周裕新审判员  周林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黄雅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