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民初2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倪长明与江苏达拉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长明,江苏达拉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2607号原告:倪长明,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明祥,安徽天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达拉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盱眙县金鼎华府B区26号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079893816Y。法定代表人:戴荣信,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倪长明与被告江苏达拉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倪长明诉称,原告于2015年6月到被告单位上班,工作地点在天长市新天地小区,具体从事保安工作。2016年4月被告对该小区物业管理到期,尚欠原告工资550元没有支付,后经催要,被告江苏达拉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原负责人阮秋谷于2017年1月23日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江苏达拉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系被告于2014年12月18日在天长注册的分公司,该公司现已经被被告注销,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未能支付,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江苏达拉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被告住所地在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故应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倪长明受雇于江苏达拉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长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工作地点在天长市新天地小区,现原告主张被告给付工资。该案因合同履行地在安徽省天长市辖区。因劳务合同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江苏达拉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江苏达拉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锦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晓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