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2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孙尚明与哈尔滨市南岗区瑞雪科技电脑服务部劳动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尚明,哈尔滨市南岗区瑞雪龙科技电脑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829号申请执行人:孙尚明,男,汉族,住址黑龙江省双城市。被执行人:哈尔滨市南岗区瑞雪龙科技电脑服务部,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号盟科观邸A1栋1615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7]哈南劳人仲字第226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孙尚明申请执行与哈尔滨市南岗区瑞雪科技电脑服务部劳动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孙尚明申请本案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282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杜新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