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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03执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凌峰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凌峰,XX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03执60号申请执行人:李凌峰,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被执行人:XX,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住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凌峰与被执行人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乐审 判 员  沈宏伟审 判 员  刘尧舜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