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泸州市鑫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王恋平、吕林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市鑫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王恋平,吕林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344号原告:泸州市鑫盛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龙马潭区蜀泸大道8号楼1栋负一层,法定代表人张林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68417828XA。委托代理人骆亚飞,女,汉族,1997年7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系公司员工,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恋平,男,汉族,1970年6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四川省古蔺县,被告:吕林丽,女,汉族,1969年11月8号出生,住四川省四川省古蔺县,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川0504民初1076号民事裁定书,现因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自愿申请解除对被告本案相关保全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恋平、吕林丽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燕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