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魏嘉仪与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嘉仪,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741号申请执行人魏嘉仪(曾用名:魏娜),女,198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区东三环路甲字1号11楼1单元402号。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友谊东路148号副2号。法定代表人:余占仲,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魏嘉仪与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安同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具��数额以冻结、扣划单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秦 勇执行员 杨子江执行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何雨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