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杜振国诉被告孟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振国,孟维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1209号原告杜振国,男,1966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孟维林,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杜振国诉被告孟维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振国诉称:2014年3月20日、2016年2月21日被告分两次在他处借款50,000元,并出具欠据二张,约定利息1.5分。他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未给付,后被告外出打工,无法联系,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按约定利率给付利息至给付之日止,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杜振国提供的证据:1、2014年3月20日、2016年2月21日30,000元、20,000元欠据二张,证明被告在原告处借款的金额、利率、时间等事实;2、龙江县杏山镇前六九村出具的证明一件,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现无法联系。被告孟维林经依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未答辩,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因种地、买羊用款于2014年3月20日、2016年2月21日分两次在原告处借款30,000元、20,000元,并出具欠据及借据两张,据中均约定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借款,被告未给付,后被告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因买羊、种地用款在原告处借款,并为原告出具欠据及借据,据中约定利率。借款经原告索要,被告未还款,构成违约,应履行给付借款本金并按约定利率给付利息的义务。为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维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原告杜振国借款本金50,000元。并分别以前述本金中的3,000元、20,000元为基数,分别自2014年3月20日、2016年2月21日始,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向原告杜振国支付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申请费52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申请期限的告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权利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审 判 长 都兴东人民陪审员 刘月月人民陪审员 初桂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