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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刑终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王瑞生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武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刑终100号原公诉机关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瑞生,男,1972年7月27日生,甘肃省武威市人,住甘肃省武威市。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瑞生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甘0602号刑初377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瑞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酷派”手机一部依法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王瑞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瑞生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王瑞生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现上诉人王瑞生申请撤回上诉,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一款、第三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瑞生撤回上诉。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7)甘0602刑初377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胡维洲审判员  赵爱文审判员  杨有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武小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