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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秀范与邓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范,邓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2203号原告:王秀范,女,195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农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思源,吉林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欢,女,1990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农安县。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代表人:王竟飞,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志国,农安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范诉被告邓欢、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秀范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秀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8.6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石玉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