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终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少剑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少剑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终591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叶少剑,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于浙江省建德市,汉族,高中文化,住建德市。2016年12月24日因本案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兰溪市看守所。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审理兰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叶少剑犯诈骗罪一案,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浙0781刑初94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叶少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金有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叶少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1、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叶少剑通过张某1、姚某认识了被害人何某1。被告人叶少剑冒充兰溪高铁工程副总指挥,声称能够帮助被害人何某1、张某1、姚某承包兰溪高铁工程中的园林工程。因被害人何某1等人不能提供公司资质参与投标承包工程,被告人叶少剑谎称其可以代办,但需交1万元报名费。被告人叶少剑为实施诈骗,于2016年12月18日在湖南省邵阳市人民广场附近制作了“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金建铁路兰溪段指挥部”、“浙江振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公章各一枚和个人私章三枚,用于伪造“浙江振昊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书、介绍信及中国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报名费假收据一份。2016年12月21日下午,被告人叶少剑在兰溪市云山街道和平宾馆房间内,将伪造的公司印章、文件及假收据提供给被害人何某1等人,取得其信任,从被害人何某1处骗得人民币1万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叶少剑处扣押了人民币1万元并发还被害人何某1。2、2016年4月份,被告人叶少剑通过谢某2认识其妹谢某3。被告人叶少剑冒充杭黄高铁项目部工作人员,声称能通过幕后操作帮被害人谢某3将浙江省建德市莲花镇莲花村江珠101号的住宅纳入杭黄高铁工程建设拆迁范围并获得巨额赔偿。2016年7月8日至9月30日期间,被告人叶少剑多次以送礼、宴请领导、疏通关系等名义,并伪造“中国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和“山西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发票”,取得被害人谢某3信任,从被害人谢某3处骗得人民币共计2.34万元,阳光利群香烟4条和茶叶5盒。3、2016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叶少剑在浙江省建德市冒充杭黄高铁总指挥助理的身份,对被害人蔡某2声称可内部操作帮忙中标“杭黄高铁杨村桥火车站土方工程”及“铁路轨道护栏工程”,并以工程押金、跑工程项目、接待公司领导以及借款等名义,从被害人蔡某2处骗得人民币共计4万余元。4、2013年3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叶少剑在浙江省建德市冒充杭黄高铁总指挥的身份,声称能帮被害人邵某跑关系介绍工程、办理施工证及帮其儿子安排工作等,伙同“周*建”(身份待查)伪造“中国中铁四局沪昆高铁义亭项目部”公章一枚和“高铁铁轨螺丝油漆工程承包协议”一份,取得被害人邵某信任,从被害人邵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13.4万元。5、2011年10月份,被告人叶少剑与被害人周某2在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农贸市场认识。2012年年初,被告人叶少剑向被害人周某2谎称其以前是中铁局副局长,因在一高铁车站工程贪污案发而外逃,钱被银行冻结,故只能在市场打工,并向被害人周某2出示了中铁集团的工作证和名片,取得了被害人周某2的信任。被告人叶少剑又虚构其以前的下属在义亭高铁工程中当领导,其可去联系承包工程,赚钱后和被害人周某2分等事实。之后被告人叶少剑就以请客吃饭、送烟送酒、请领导唱歌洗脚等名义多次向被害人周某2拿钱。2012年初至2016年11月31日,被告人叶少剑共计从被害人周某2处骗得人民币18万余元。期间因被害人周某2产生怀疑,被告人叶少剑出具给周某242万元的借条一张。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叶少剑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并判决尚未退出的诈骗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叶少剑上诉提出:其与周某2间的18万元应系朋友间的借款而非诈骗款;关于蔡某2处的4万元,以工程报名费为由收取的费用只有5000元,其余3.5万元应属借款,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金额不符,量刑过重。故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叶少剑诈骗的事实,有被告人叶少剑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何某2、邵某、谢某3、周某2的陈述,证人范某、张某1、姚某、丁某、徐某、张某2、叶某、谢某2、李某的证言,收据凭证复印件、介绍信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情况说明及介绍信存根复印件,借条、借条复印件、汇款单复印件、承包协议复印件、转账汇款凭证复印件、伪造发票照片,邵阳市公安局情况说明,兰溪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关于金建铁路进度情况的说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取证程序合法,所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理由,经查:1、被害人周某2陈述证实,其于2011年10月与叶少剑认识,不久后,叶少剑自称曾是中铁局的副局长,因在工程里贪污出事逃出来,钱被银行冻结了,并向其出示过中铁局的工作证和名片,称可通过以前的下属去联系承包义亭高铁工程与其一起做,不用其出钱,赚到钱两人分。之后叶少剑以工程需请客吃饭、送烟送酒、请领导唱歌洗脚等名义陆续从其处拿走人民币18万余元。2015年11月份,其觉得不太对劲就让叶少剑出具借条,因叶少剑称冻结的钱取出后会加倍偿还,就写了42万的借条。对此,有相应的借条、汇款单等证据佐证。结合被告人与被害人从事的职业、交往的时间跨度、被害人现金或汇款方式给被告人钱款的次数、金额等情况,叶少剑的辩解显然不能成立。2、被害人蔡某2陈述证实,2016年4月,叶少剑以杭黄高铁总指挥助理的身份与其结识,还给其看过职位为“工程部部长”的中铁四局工作证,叶少剑称杭黄高铁总指挥是其舅子,可帮其内部操作中标“杭黄高铁杨村桥火车站土方工程”及“铁路轨道护栏工程”,并以工程押金、跑工程项目、接待公司领导以及借款等名义从其处拿走人民币共计4万余元,其找了叶某一起合伙承包工程,后工程一直没有落实,其产生怀疑,就于2016年6月让叶少剑出具了一张五万元的借条。对此,证人叶某的予以相互印证。综上,叶少剑的上诉理由和辩解与法律规定和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叶少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与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原判所作量刑并无不当。上诉人叶少剑要求二审再予从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支起来审 判 员 陈 曜审 判 员 唐 骥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吴燕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