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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2行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钱勇与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芜湖亚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勇,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芜湖亚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202行初7号原告钱勇,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红纪,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玲,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九华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40200003011274B。法定代表人曹德伟,局长。委托代理人钟敏,男,该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古鸣,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芜湖亚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弋江北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5901500247T。法定代表人:周夏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宁,安徽弘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钱勇诉被告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芜湖市工商局)、第三人芜湖亚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芜湖亚德汽车销售公司)行政撤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芜湖市工商局已撤回案涉“情况说明”为由,遂于2017年8月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钱勇向本院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勇承担。审 判 长  何 媛人民陪审员  姚琛嘉人民陪审员  赵 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丁 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