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2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李颜波诉被告石宝玉、李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颜波,石宝玉,李金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02民初770号原告李颜波被告石宝玉被告李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颜波诉被告石宝玉、李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日因双方庭下已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颜波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即25.00元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员 李佰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 婷书 记 员 高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