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邵中执字第2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与湖南奇力工具有限公司、陈厉颀、黄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件撤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湖南奇力工具有限公司,陈厉颀,黄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中执字第2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酿溪镇大坪新区蔡锷北路。负责人:钟高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湖南奇力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新邵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厉颀,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厉颀,男,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双清区塔北东路。被执行人:黄婷,女,1972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南奇力工具有限公司、陈厉颀、黄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于2015年12月4日向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邵中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湖南奇力工具有限公司、陈厉颀、黄婷的执行,系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邵县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志刚审判员  肖志军审判员  胡文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陈秋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