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何桂兰、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桂兰,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柏庄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840号申请执行人:何桂兰,女,197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691081822C(1-1)。法定代表人:苟雪飞,总经理。被执行人:柏庄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44867141G。法定代表人:施永,董事长。本院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26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柏庄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柏瑞酒店有限公司、柏庄置业有限公司存款33751.4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晓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