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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22民督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汪宗伯与余致军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宗伯,余致军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22民督8号申请人:汪宗伯,男,195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万林乡。被申请人:余致军,男,1969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紫河镇。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在交纳申请费、本院发出支付令前,申请人撤回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申请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陈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唐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