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2民初3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许承凯与南宁市兴宁南城百货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南城百货有限公司明秀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承凯,南宁市兴宁南城百货有限公司,南宁市兴宁南城百货有限公司明秀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2民初3932号原告:许承凯,男,199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合浦县,被告:南宁市兴宁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望州南路188号“香樟林”1、2、3号楼地下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90706268J。法定代表人:钟永利,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南宁市兴宁南城百货有限公司明秀分店,住所地:南宁市明秀东路88号“荣和山水绿城”项目B3组团5、6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2322661717B。代表人:钟永利,该公司负责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春晖,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瑾,广西颂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许承凯与被告南宁市兴宁南城百货有限公司明秀分店、南宁市兴宁南城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许承凯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许承凯负担。审判员 潘俊秀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