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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遇兴梅与济南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遇兴梅,济南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2313号原告:遇兴梅,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潘新安。原告遇兴梅与被告济南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遇兴梅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遇兴梅以与被告济南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南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遇兴梅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遇兴梅撤回对被告济南德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遇兴梅负担。审判长  朱春晓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宫亦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