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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2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武穴市精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冯彩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穴市精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冯彩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82民初1364号原告:武穴市精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刘家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39102435Q。法定代表人:毛少华,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男,湖北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冯彩霞,女,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武穴市。原告武穴市精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穴精华公司”)与被告冯彩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穴精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彩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穴精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冯彩霞立即腾退门面,停止侵权行为;2、要求冯彩霞支付非法占用门面租金损失33474.25元。诉讼过程中,原告武穴精华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冯彩霞立即腾退门面,停止侵权行为。事实与理由:冯彩霞自2015年8月从徐小玲处转租武穴精华公司门面,租赁期满后,冯彩霞既不与武穴精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也不缴纳租金。武穴精华公司多次要求腾退门面,冯彩霞仍继续非法占用,故武穴精华公司具状起诉。被告冯彩霞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冯彩霞虽未到庭质证,但原告武穴精华公司提交的不动产证资料及门面照片经与原件核对无异,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能够证明其主张的证明目的,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位于武穴市××路精华大厦××号的门面系武穴精华公司所有,不动产证号为:鄂(2016)武穴市不动产权第0000221号。2015年8月前,武穴精华公司将该门面租赁给徐小玲使用,徐小玲将租金缴纳至2016年4月1日前。2015年8月,冯彩霞从徐小玲处转租该门面。租赁期满后,冯彩霞继续使用该门面,既未与武穴精华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也未缴纳租金。另查明,武穴精华公司已将讼争门面公开拍卖给他人,但不动产权属没有变更。本院认为:本案讼争门面系原告武穴精华公司所有,被告冯彩霞没有合法依据使用该门面,侵犯了原告武穴精华公司的财产所有权,故原告武穴精华公司要求被告冯彩霞腾退门面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冯彩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腾退位于武穴市北川路精华大厦112号的门面,并返还给原告武穴市精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彩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楫彬审 判 员  干运良人民陪审员  李慧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桂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