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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春华与何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华,何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962号原告:张春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义新,系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月琴,系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莉莉,女。原告张春华与被告何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张春华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华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岑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