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85民初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春华与何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华,何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5民初962号原告:张春华,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义新,系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月琴,系广东义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莉莉,女。原告张春华与被告何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张春华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为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春华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诉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春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超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岑美华 来自: